正常退休失业金怎么领
正常退休失业金怎么领,一般来讲,身处职场的我们都清楚,失业金待遇的领取一般跟缴纳失业保险挂钩,假如退休时还想要领取失业金,那么下面就来告诉你正常退休失业金怎么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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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正常退休是没有失业金领的。因为正常退休后领的是养老保险,而失业金的领取是有一定条件的,领取养老金的同时不能再领取失业金。各地的失业金标准不一,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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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金退休后是无法领取的。
2、失业金是退休前,被动失业(单位解雇)时失业保险发放的救助金,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开始按月领养老金,不属于被动失业状态,不再是失业保险救助范围,即使退休前办理失业金领取的,在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开始领养老金时,失业金也会停止发放。
什么是失业金?
即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农村户口失业金如何领取?农村户口的失业金可以一次性在社保领取。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被保险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进行失业登记;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 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具体怎么领这个问题各地有不同规定,建议去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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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
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申请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加速推进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2020年4月底前,所有地(市)均能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6月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实现手机申领。要及时做好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统一入口的对接。
推进全国范围“一网通办”。网上经办系统应做到界面友好、标识清晰、指示明确、路径简洁,凡能够通过内部比对获取的信息,应自动生成电子表单,请失业人员确认即可。系统应当包含纠错功能,及时在线受理群众异议,限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五、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实行“一门、一窗”办理,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七、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提示参保单位应当履行告知失业人员有申领失业保险金权利的法定义务。可利用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等业务的时机,向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也可采取网上信息推送、微信、短信、电话及其他方式提醒用人单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
八、各级人社部门要把好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关,定期对统筹地区领金人员信息比对核查,对核查发现已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但仍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部级社会保险比对查询信息系统定期反馈的疑似违规人员名单信息,要及时核实确认,防止冒领、重复领取。经办机构对冒领、骗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直接关系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关系民生底线和社会稳定。各地要把“为民服务解难题”作为失业保险经办系统的价值追求,尽快调整完善申领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